婚姻不忠,床照不该成有力证据
四川成都的刘静(化名)与丈夫感情破裂,为了收集老公和第三者相处的证据,获得10万元赔偿,与得邦女子维权中心一行人在凌晨闯入老公与第三者幽会的家中,拍下裸照。最终,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得邦中心6人批捕,刘静被取保候审。
刘静为得到有力证据,深夜破门打扰老公的好事,这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得正当。可刘静多少也有些冤,因为不忠证据实在难取。犯法的苦果是吃到了,但让刘某铤而走险的原因却得探析明白,免得以后还有张女、李女等误入歧途,再讨苦头。
婚姻法规定一方在婚姻中不忠实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可见不忠实的一方要是离婚,金钱上的损失可就大了。只能遮着、掩着,唯恐被发现。另一方想要取证自然很难,只拍些吃吃饭、拉拉手的照片法院也不一定支持,法院要的是事实证据。那么杀手锏也就非同居的床照不可了。
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取得事实证据只能让当事人来做,然后再到法院做个了断。普通人的取证难也就促成了调查公司蓬勃发展,蒸蒸日上。调查公司只会在对方不知情时私下偷拍偷查。这就产生了一个相悖的事实:拍摄不忠方公开场合的行为不算作侵犯隐私权,可公开场合又抓不到事实证据的,确凿的证据只能发生在私人空间内,为了取得事实证据就不得不私闯民宅,侵犯个人隐私权。这说明,要得到确凿证据,意味着将会触犯法律;不寻求证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气,离婚时又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在这样的事实下,清官就必须要断家务事了。在取证的问题上,如果还是非事实证据不可的话,类似事件还会层出不穷。法律固然要保护婚姻受害一方,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也反映出不能冤屈另一方,才可彰显法律的公正。然而受害方在取证难的情况下,往往成了违法者,反而更加深了伤害。在情理与法理当中,我们是不是应该寻求一条解决之道,不该让床照成为最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