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食品企业开展卫生规范自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实施工作,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卫生规范进行自查。
通知指出,卫生规范是食品生产的最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是对《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食品生产过程、厂房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要求的细化和分解,也是生产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卫生规范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
通知要求,各食品生产企业要对照卫生规范要求,在以下3个方面开展自查:一是对照有关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制定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避免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二是对照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出厂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三是食品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卫生规范中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应考核标准的建立、产品召回管理、培训和记录、文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制度开展生产,保持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完整可查,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通知强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保证卫生规范落到实处。食品生产企业要在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前完成全面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产整顿;情节特别严重,已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