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 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近日,一起妇女劳动权益纠纷的案件引发了全国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讨论。中国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现状并不乐观,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男女在就业和职业中平等状况严重。
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
事件回顾
广东的吕小姐2004年入职东莞某公司,2012年6月育有一孩。小孩1周岁前,吕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时。后该公司设置“哺育室”,要求吕小姐必须在哺育室哺育。但哺育室缺少窗帘、门锁、桌椅等设施,吕小姐拒绝在此哺乳。双方发生争吵,最终公司在2013年年初将吕小姐解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官认为,吕小姐在孩子1周岁内,每天1小时的哺育时间是其法定权利,被告公司应当予以保障;公司设置哺育室是正确的,但应当提供方便、保护隐私。该公司的哺育室显然未做到,因此判吕小姐胜诉
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
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极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同时,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与男性相比较少。
我国就业和职业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仍然严重,具体表现在4个方面:
1、女性就业门槛高于男性。部分单位招聘时强调员工的“男性”性别,在招收女性员工时也多以暂缓生育等为条件。
2、男女职业结构差异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女性职业、如教师、售货员等,女性的非正规就业、低端就业和年轻就业倾向比较明显。在同一职业层面中,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普遍不如男性。
3、女性在就业中享受的社会保障和职业福利总体上低于男性,其中法定假期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这在个体、私营、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尤其明显。
4、职业退出机制上,男女存在不平等对待。从50年代开始,女性在退休年龄上普遍早于男性。面临下岗和提前退休时,女性往往首当其冲。个别单位强迫未满60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要从根本上解决男女知识分子同龄退休问题,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如今,在“四期”等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绝大多数企业不会直接挑战法律,往往以人事自主权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损害妇女的权益。这种“隐性损害”更难进行处罚。
来自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40%的妇女在孕期、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即使是做得相对比较好的产期保护中,部分女性也只能享有休假,工资福利大打折扣。有的女性在怀孕后立即被单位换岗,不仅收入锐减而且生完孩子后也不再可能回到原来岗位,她们只能选择回家。
伴随者我国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建设,侵害女性平等劳动权还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如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等。
针对女性在职场中的弱势地位和维权的艰难性,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城市处处长杨淑文表示:全国妇联将继续参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完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条款;推动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争取社会资源,为下岗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提供服务;消除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对妇女儿童的劳动剥削等。
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
《妇女法》对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虽然《妇女法》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九条专章规定了对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执法主体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不能收到预期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