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婚外情人竟然是个女人(1) – 女娲之汉

妻子的婚外情人竟然是个女人(1)

相识相知相恋了整整五年的妻子竟是个同性恋。一位丈夫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向法院提出 离婚。日前,上海市首例因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而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议——

  新婚不久,妻子对丈夫若即若离,后来更与别人互发暧昧短信。丈夫留心调查之下,却得到令他难以接受的结果——他们婚姻的第三者竟是女人,与自己相识相知相恋了整整五

  年的妻子其实是个同性恋。无奈之下,丈夫以此为由,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上海市浦东法院同意了丈夫的请求。据悉,这是上海市首例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难以容忍起诉离婚的案件。

  新婚夫妻貌合神离

  5年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何先生邂逅了小如。小如是一个护士,白衣天使的温柔迅速打动了何先生的心,何先生对小如展开了热烈的追求。2年后,小如终于接受了何先生的诚意,成了他的女朋友。7个月后,这对恋人在亲友们的祝福中,踏入了结婚的殿堂。

  可是新婚的快乐没有维持很长时间,何先生渐渐感觉妻子越来越陌生——尽管他自己承担了家中所有的家务,对小如百般呵护,但这种疼爱并没有获得妻子的回应,两人的关系急剧降温,小如甚至提出了“分房”的建议。

  深感委屈的何先生第一次对妻子发火,小如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谁知,这一走就走了40天。直到何先生找到小如的工作单位,才在职工宿舍找到了她。在一番认错之后,小如跟何先生回到了家中。但是双方的矛盾却更加升级,此后小如每周都会以值班等借口离家几天。

  妻子的外遇竟是女人

  妻子频频彻夜不归引起了何先生的怀疑:小如是否有了外遇?但妻子小如平时的社交圈很小,也不太和男性交往,何先生实在猜不出这个“第三者”的身份。

  小如有写日记的习惯,为了探明妻子“突变”的原因,何先生决定看一下妻子的日子。今年年初,乘妻子在单位值班的时候,何先生用偷配的钥匙,打开了妻子的抽屉。翻开小如的日记后,何先生看到妻子在日记中充满了对“心上人”黄某的思念和内心的纠缠。同时,细心的小如还将黄某发了的手机短信逐字逐句地记录下来,黄某在短信中称小如是“女神”,不应有任何男人来染指。

  何先生一气之下,按着电话号码打了过去,准备痛骂第三者黄某。但电话那头一个清脆的女声让何先生绝对懵了。“你是黄×?是女的?”何先生有些不相信,当得到对方肯定的答复后,何先生这才明白妻子的出轨对象原来竟是一位“同性中人”。

  当何先生对妻子小如摊牌后,小如承认自己有了外遇,对象就是同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女医生黄某。小如哭着告诉何先生,自己本来就对男性比较冷淡,当黄某对自己展开激烈的追求后便不能自已。但小如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表示只是同黄某有精神交流,不能算出轨。

  与丈夫有了这次谈话后,害怕离婚的小如与黄某签订了一份避嫌协议。约定黄某不得随意来找小如,破坏其家庭等等。尽管小如千方百计欲保全家庭完整,但当丈夫何先生在整理屋子时,搜出了这份协议后,他坚定了离婚的决心。两人经常为了此事发生争吵,经110民警数次上门处理才平息纠纷。今年3月,小如离家与何先生分居。不久,何先生拿着小如的日记和协议,作为物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

  今年8月,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如并未到庭,法院认为根据日记等文字材料,可以看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时有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后,小如提出何先生在收集其婚外情证据时,侵犯了她合法拥有的隐私权,日记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而向法院提出反诉,但遭到了法院的驳回。最终法院认为:小如在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可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和调解和好的机会,印证了原告何先生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因此法院做出了缺席审判,判决两人离婚。

  据悉,小如已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同性恋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由于《婚姻法》中针对同性恋者的条款尚是空白,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界存在三种争议意见。

  意见一:同性恋不是离婚理由

  有关律师认为,首先对于同性恋,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而且夫妻一方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中,没有将一方有第三者列入双方离婚的理由中,而且伦理上对于第三者的界定更是只限于异性。即便是同性恋者已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法律上也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将同性恋视为夫妻双方离婚的理由。

  意见二:同性恋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复旦大学法学教授廖?娟认为,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许夫妻离婚。

  意见三:同性恋不能简单成为离婚理由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徐宇舟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不能简单的以一方是同性恋,就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为同性恋也分多种情况,不少同性恋者也是双性恋,对于自己的配偶,可能还存在深厚的感情。如此,同性恋不能成为离婚单一的理由。关键看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没有,提出离婚者更应该帮助同性恋一方调整心态,而不是简单地提出离婚。

文章来源:夫妻隐私     men.ngnvip.com/category/fu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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