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婚前同居古今谈(1)
敦煌遗书S6965残卷,有”优先婚前同居”的标题残文。原文虽缺佚而有残痕,其含义已甚明了,表明汉唐时期 婚前性行为并非罕见。
优先婚前同居,可视为未婚前同居,可视为未婚男女未举行婚礼而事先实行同居,并有性行为的历史现象。在古代,这也是一种 婚姻形式,也称婚前性行为。原始社会中, 性生活是非常自然的,它处于群婚杂交阶段,所以性是自由的,没有任何约束和清规戒律。一对成年男女,只要有性要求,不分时间和地点即可以性交,性对象和性生活处于混乱状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生活方式的改变,社会生活也逐渐丰富起来,一些地区所形成的的男女同乐、同舞、同歌的场合中,男女谈情、说爱,甚至野合,不再为人们顾忌或回避。古代人为了祈求人丁兴旺,可以带着帐蓬到指定的地点寻欢作乐,实行乱交,痛快地享受性的欢乐。有的借口冲喜、祛灾、医病,让僧侣、君主、头人实行”开苞”,这就是有些地方流行”试婚”习俗的最初形式,就是以后所说的婚前性行为。
还有一些地区,”试婚”是一种检验性器官和性功能的手段。在不育症多发地区,相爱的男女为了增加生育的成功率,即先行同居,一旦能怀孕便可结婚。能否生养儿女成了婚姻成败的关键。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婚前和婚外性行为是合法的,也为社会所容忍或接受。我国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保留着婚前同居习俗,也称为试婚或”走婚”。在一定期限,青年男女先行同居,建立感情或怀孕后才结婚,以避免因 生理因素造成错误择偶而带来终身悔恨。这种方式较多买卖婚姻、转亲、换亲等封建习俗还是有进步意义的,它可以避免家庭不合和夫妻离异,是自愿 恋爱、结婚的一种特殊形式。正如《马可波罗游记》中写的”……当地无人娶 处女为妻,如女子未经破身而结婚受人轻视,女子婚前必先与无数男子发生性关系,次数越多则越光荣,当地妇女往往把闺女呈献到外来游客面前,游客每抵一村,往往有二三十个女妇携二三十个闺女同时往献,游客可以任意挑选,择一闺女与其共寝,被择中的闺女,感到无限光荣,游客与闺女交欢后,需以小金杯或其他礼物相赠,以便前性行为,有的是在 爱情的基础上,为了加深和巩固双方感情,肯定婚姻关系的一种承诺,发生了婚前性行为;也有一些是思想不健康,举动轻率、逢场作戏而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关于大、中 学生的婚前性行为也是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社会学家对此有许多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求学时期要专心钻研,以期学业有成,故对性采取苛求态度,反对谈恋爱,更反对发生婚前性行为。更有吓人的说法,认为婚前性行为会影响身心健康导致精神疾病,容易得癌症和不育症。若不慎怀孕会影响学习,增加个人和家庭负担,在学校名声不好,所以应当压制 性欲。社会舆论、家庭和学校对婚前性行为都持反对态度,使一些发生过婚前性行为的人有罪恶感,精神压力很重。
有的学者认为青年大学生虽是人群中的佼佼者,但对性的浓厚兴趣是天经地义的事,何况处于性旺盛时期,性的需要不比任何人低,他们为了追求成绩,精神过度紧张,放松一下未尝不可,何况有了 性冲动而无出路,反而增强了性压抑,日久有发生性功能障碍的可能。如果男女双方已肯定了关系,为了共同欢娱,偶而发生性关系无可厚非,关键在于给他们教会使用避孕工具,避免怀孕,这并不等于乱交、滥交。婚前性行为不应作为社会道德的衡量标准,不应有罪恶感,应当持宽容的态度。也有的人认为婚前性行为可以容忍,但有悖于社会道德,没有合法婚姻关系,随时有散伙的可能,对方既无义务,也无权利。而自愿交合纯属个人私事,可因一方反对而终止,即使双方有了性关系,也不阻止与 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只要是自愿的都能谅解。
关于婚前性行为发生的原因,一般归罪于文艺和媒体的过量宣扬和社会色情文化的强烈刺激,甚至怪罪于避孕药具的公开使用,认为避孕药具为婚前性行为提供了保障。其实这主要是社会变化、经济繁荣、思想开放、交往频繁改变了人们的性观念所引起的。近年来,由于西方”性开放”、”性自由”思想的影响,人们社会活动范围扩大,男女交往频繁,封建意识逐渐淡化,性享乐观念不断强化,尤其是女性的性觉醒和要求性爱自由平等,改变了女性是男性生殖机器的地位,从性学发展观点来看,这并不是社会的倒退。20世纪后半期,西方国家同居现象相当普遍,并没影响经济的发展。有些人口呈负增长的国家,婚后短期不孕,国家就要收税。为了逃避”不孕税”,所以先同居怀孕而后结婚,不孕时可以随时分手,这种临时同居或称”周末同居”,没有法律的约束,即使怀孕也不承担责任。所谓”一夜风流”,造成许多有母无父的孤儿家庭,造成子女无人管教的弊病。有识之士也感到,这是家庭的悲哀结局,因此要求稳定婚姻,反对婚前性行为的呼声也日益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