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身”就等于失贞吗(1)
失身是一句老话,是对女子性交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一个女子如果和男子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性交关系,例如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寡妇再嫁以及被强奸等,都叫失身。失身又是和传统的贞操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不能直接地理解为失去了身体,而是指失去了女子最宝贵的东西—贞操。以致许多人认为,女子一旦失去了贞操,就毫无价值可言,就永远是个不干净的人了。
的确,这种旧的传统观念影响深远。例如。新婚时要验贞。不论是什么原因,只要不见红,这个女子就会受到残酷的歧视与打击。一个被强奸的女人,尽管自身毫无过错,也还是永远被人看不起,以致90%以上的受害者都不愿报案。历史上曾经有这么一件事:公元410年,南侵的西哥特人攻陷了罗马城,大肆奸淫烧杀,许多在修道院中虔诚修行的修女遭到了入侵者野蛮的强奸。当时教会中就有些人指责这些修女失身了,是不洁之人,说她们亵渎了上帝,应当把她们当作淫妇赶出教会。
有人认为,失身与否,主要是指是否是处女,如果不是明媒正娶,不论是什么原因,失去了处女身,就叫失身了。对此,还可以举出一个历史上的例子。在19世纪欧洲保守的维多利亚时代,少女们盛行一种叫浮拉特的恋爱游戏。最初是向异性吹吹气、接吻和轻轻抚摸,以后逐渐增加幅度,可以尽一切淫猴,以不性交、不弄破处女膜的方式达到性高潮,这是女子既达到了一定的性满足,又防止怀孕的性自卫术。一个女子和几十个男子玩过浮拉特,可是她的处女膜并没有破,这算是失身还是未失身呢?这样的女子,虽然没有弄破处女膜,但笔者认为她已经失去了最珍贵的东西――贞操。
贞操对女子特别是少女来说确实很重要。但现代的伦理观念认为,女子失身与失贞不能等同起来。一个女子遭人强暴,拼命反抗,虽然最终因势单力薄而失了身,但她的心仍然是贞洁的。本世纪20年代时,我国一位青年写信问胡适先生:一个女子被人污辱,不是她自愿的,这个女子是不是应当自杀?若这样的女子不自杀,她的贞操是不是算有缺陷?她的人格尊严是不是被减杀?胡适先生肯定地答复:女子为强暴所污,不必自杀,这个失贞的女子的贞操并没有丢失。
笔者认为,贞操是一种内心品德,只要被强者内心具有贞洁的品德,不愿意遭受强奸或奋力反抗强奸,就不能认为她失去贞操。相反,如果内心没有贞洁的品德,而把性交看成是一种肉欲,那么,她即使未被强奸,实际上已失去了贞操。换言之,别人的情欲不可能使一个人失去贞操;没有失身不等于就拥有贞操。以从一而终和不失贞操为基本内容的封建贞操观,曾扼杀了无数中国女性。鲁迅先生笔下的祥林嫂,就是一个典型。丈夫死了,另嫁一个男子,这本是合乎人性的寻常小事。但是,在那个年代,祥林嫂却必须捐门槛,让千人踩,万人踏,以免死后,被两个死鬼男人抢来夺去。
说到贞操,就直接涉及到了性关系。所谓性关系,包含了四个层次的含意。第一,为满足生理需要而建立的性关系。这是纯粹的动物性活动,无积极的社会内容。社会上出现的强奸现象,便属此类。第二,以获取金钱、财物为目的而建立的性关系。这是金钱与肉体的交易,公开的有卖淫膘娟,变相的有傍大款,找小蜜。第三,为实现某种社会目的、借助婚姻形式而建立的性关系。这种情况,古今中外都有。其中有政治联姻,如漂亮小姐嫁给高干子弟;也有经济联姻,如小白脸娶回老富婆。第四,是恩格斯所说的,以真正的爱情为基础而建立的性关系(婚姻关系)。这种性关系,最符合人类的本性和道德规范。上述第一、二层次上的性关系,谈不上情和爱,而且不合法。第三、第四层次上的性关系,则是合法的。从贞操角度看,第一、第二层次上的性关系,都是有失贞操的。
这里必须指出,性关系是严肃的,要对他人、对后代、对社会负责,无论男女都不能乱来,不能只是片面地要求女子。如果在这方面有了缺点错误,也应该像其他缺点错误一样,允许改正,浪子(女)回头金不换,不能认为对方一辈子就是不干净的人了。、女子如果在无法抗御的情况下被奸污,更不应受到歧视。相反,要加以同情和帮助。封建社会的贞操观、传统的失身观应该改造、破除。要建立符合我们时代和社会的全新的贞操观,这就必须反对婚前性行为,年轻男女在两性问题上,都要筑起一道牢固的心理防线,并清醒地认识到婚前与婚后的区别。
总之,失身不等于失贞,破了处女膜不等于无贞操可言。在性关系、性生活方面的严肃、纯正与否,应该看思想、看品行,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