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娲之汉|男子数次奸杀幼女被判死刑 年龄最小者7岁……
11月18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强奸犯杨帆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了解,32岁的杨帆是呼和浩特市人,2008年5月20日18时,他在玉泉区小黑河镇小黑河村将李某某(女,殁年9岁)挟持至该村一处简易楼房底层空房内欲实施强奸。李某某大声呼救,为了防止罪行败露,杨帆从地上拿起砖块击打李某某的头部,并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李某某的左胸部数刀,后对其实施了奸淫。李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及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08年6月9日16时,杨帆又在赛罕区小厂库伦村南侧土路附近,持弹簧刀将独自行经此地的胡某某 (女,殁年24岁)挟持至路边土堆附近欲实施强奸。遭到胡某某的反抗后,杨帆害怕罪行败露,用弹簧刀捅刺胡某某胸腹部、背部等处数刀,致其死亡。2008 年3月5日16时30分,杨帆来到回民区县府街小学,趁放学之机,将杜某某(女,时年7岁)骗入女厕所内,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奸淫。2008年5月14日 19时,杨帆与赵某某(已判刑)预谋强奸,二人来到赛罕区小厂库伦村南侧的土路伺机作案,杨帆持弹簧刀将途经此地的孙某某(女,时年14岁)强行挟持至路边土堆附近,并殴打孙某某。杨帆、赵某某分别对孙某某实施了奸淫,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日,呼和浩特市中院经审理认定杨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帆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于2012年5月3日再次作出判决,认定杨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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