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娲之汉|哭泣的婚纱……
钟小姐与易先生俩人早已领证,只是婚宴迟迟未办。本打算年底大宴宾客,俩人选用了沪上某知名婚庆一站式服务并与其中某礼服馆达成了婚纱礼服租赁协议。怎料好景不长,俩人在筹办婚礼过程中矛盾不断升级,于前不久离婚。
钟小姐要求礼服馆退还租金,礼服馆回应“合同签了就不能退,最多下次结婚的时候再来租借婚纱,可以延期使用”,钟小姐这是气不打一处来,本来婚事黄了就很糟心,还遇上这样的店家。钟小姐一纸诉状将礼服馆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与礼服馆的协议,并全额退还租金。
律律菌认为,在生活中此类租赁协议屡见不鲜,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客户已经支付全部租赁费用,商家一般轻易不给退钱。钟小姐的情况较特殊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钟小姐离婚的情况属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在目前钟小姐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为此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后法院还是支持了钟小姐的请求,钟小姐也总算是取回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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